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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

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

国税地函发〔1990〕20号
1990-08-29

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

文号:国税地函发〔1990〕20号

发文单位: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管理司

发文日期:1990-08-29

状态:全文有效

湖北省税务局:

你局鄂税二便字(90)第52号文收悉.关于国税函发[1990]428号文<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>中第一条"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,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."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"投保金额"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"保险费收入"计算,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.因此,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,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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